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1浏览次数:34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级和院(部)级两级管理。学校分析测试中心为校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对共享单位的奖励,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分析测试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共享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共享基金年度预算、核发基金、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院(部)应将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整合,建立院(部)级共享中心(中心实验室);可依托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机构建立共享中心。
  第七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可供2个(含2个)以上学科(学院)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用性很强且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指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3、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认定
  1、各院(部)向办公室提交《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见附件一),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上公布。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学院(部)未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共享。
  第九条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须提前与相关管理人员预约,并填写《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一式三联),确定使用日期;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条 共享基金的管理
  1、各院(部)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根据《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将当年度的耗材费、维护费及机时数等统计汇总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各院(部)的耗材及相关费用,并根据学校设备开放共享基金总额,提出分配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设备开放共享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4、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考核
  1、办公室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考核。《苏州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可作为对各院(部)设备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以及对设备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凭证。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是核定单位实验技术岗位编制,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奖惩
  1、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利用率高的单位,学校在分配共享基金时优先提供维护费和奖励。
  2、管理人员如拒不承担院(部)安排的测试等任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
  3、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

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书

申请单位

 

设备名称

 

   

 

国别

及制造商

 

购置日期

 

仪器价格

(万元)

 

主要用途

 

 

 

 

 

 

 

 

主要技术

 

 

 

 

 

 

 

 

 

开放方式

代为测试

 

使用者自行测试

 

设备安放

  

 

开放时间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院(部)审核

 

 

签名(盖章):

       

学校审核

  

 

 

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