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实验室、技术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配合保卫部门抓好并督促院(系)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院(系)的安全工作,组织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和防盗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院(系)做好设备、设施的检修和建设工作。
三、参加实验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保卫部门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
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到有关院(系)、单位,同时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五、配合保卫部门总结、推广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组织评比、表彰先进和查处、惩治违纪违章等工作。
第二条 院(系)领导和二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院系实验室业务负责人应协助院(系)领导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在本单位建好安全管理网络,将安全工作分解到各下属所、室,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三、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制度,制定院(系)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检查安全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对于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实验室工作的临时工、施工人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注意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惩治事故责任者。
五、如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并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支持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业务负责人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实验场所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设施及其防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加强放射性射线、电磁辐射的防护以及特种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三废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研究室(所)领导和技术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产和所属人员的安全、人身健康负责。
二、将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到日常管理和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中,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责任到人,安全教育到人。
三、制定室(所)的安全制度和仪器安全操作规程,实行规范管理;教育所属教职工遵守制度,按章操作;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者或对违章违纪者、造成事故者提出奖惩意见,并将安全工作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四、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并使其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的方法。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护和医药用品并做好这些器材、用品的管理、更新、补充工作。
五、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含设备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将安全工作档案纳入实验室档案中一并进行建设。
六、加强对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腐蚀性、电磁辐射、微波、低温、高温、高压、有害微生物实验工作的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如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害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学校和院(系)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虚心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二、听从领导、老教师的正确指导,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实验操作技能,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实验,严禁违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实验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和训练。每次实验结束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做好危险品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做易燃、易爆、毒害、电磁辐射、放射性、有害微生物、低温、高温、高压、焊接等实验前应先做好防范和防护工作。
四、对本人工作的实验室和领导指定负责的实验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经常检查所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机械、电气线路、通风橱等安全情况,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的存储、养护情况,消防和防盗设施情况。如有问题或隐患,能本人解决的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室主任或院(系)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和报告;如发生事故,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外,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知晓的与事故相关的一切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章 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实验楼必须安装设计、制造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安装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每楼设总控制室,各实验室设分控制箱,并安装指示灯,以便识别。总控制室由院(系)派专人负责,各实验室控制箱由指定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学生不得擅自开闭(出现事故或事故隐患时除外)。实验结束,即予关闭,离室时应予检查。
第六条 所有电源应按规定安装可熔保险器和空气开关,禁止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超负荷使用。用电量大的实验室,必须将线路更新到满足使用要求,并留有较大余量;必要时可单独安装线路。
第七条 交直流电源和高压电源均应有明显标志,以便识别。高压电源应附操作规程说明书。
第八条 装天线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避雷针、避雷器及专用地线。
第九条 铁壳仪器设备等必须安装地线(一般接地电阻不超过4Ω),用电量大的实验室或使用大电流、高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必须专设地线,其接地电阻均不得超过4Ω。计算机室应按规定单独装专用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3Ω。每年应对地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更新。
第十条 坚持定期检修制度,保持电气设备(包括稳压电源、电源开关、插座和线路)的完好,无不良接触现象;终端盒安装质量好,保持密封状态。如有不良接触现象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按规范布线,裸露的带电导体必须装安全遮栏并标明警告标志。不得乱拉线路、乱接电源或任意拆卸电气线路。对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适当时候应予更新,防止线路老化,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用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第十三条 晚间和假日做实验需要用电,须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事先向值班人员及实验室负责人申报。严禁在晚间、节假日实验室无人时,使用电热、电力等各种无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使用电热干燥箱等电热设备必须接地,有关院系对需干燥的物品应制定相应的规定,严禁在干燥箱内烘烤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热真空干燥箱时,还应注意真空干燥结束后必须等温度降低,解除真空后,才能放进空气,否则会有燃烧和爆炸危险。
第十五条 电工实验室的电动机必须安装在非燃烧材料的基座上。电动机和电动变阻器应与可燃结构、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每台电动机必须装独立的操纵开关和适当的熔断器。较大电动机的三相电源线上应安装指示灯。做好电动机的定期检修工作。
第十六条 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性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日光灯、碘钨灯、高压水银灯的安装要保持一定的顶距及与其它物品的间距,特别是不能靠近可燃物品;不用或离开实验室时要及时关闭,防止长时间使用或镇流器积灰发热而引起火灾。
第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电烙铁、电炉、电熨斗、变压器、电感线圈等必须采用耐火隔热的材料作基座或放在铁支架上,周围应无易燃物,不用时务必切断电源,防止发生火情。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照明电和动力电必须线路分开,动力设备严禁连接在照明线路上使用,以免引起火灾。
第二十条 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反对麻痹大意。如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第三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类别包括:氧化剂、易爆物品、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等。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关键是:防火种、防受热、防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放、防雷击、防偷盗破坏。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应定专人采购,并根据需要适量采购,既满足需要又减少仓储。采购人员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购证。采购危险品一般须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采购多硝基化合物、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特种物品须报学校批准。申请购置放射源及放射性器材的单位必须有市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合格证,并必须配备取得上岗证的使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的提运要严格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危险品必须用专车提运。严禁随身夹带危险品乘坐车船或飞机等。专车提运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用汽车提运时,出车前必须对车辆作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车上要有专人押送,并带有危险品准运证、公安部规定的危险品运输标志和信号;备好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做好防雨遮阳措施;中途不能随便停车,故障停车检修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不准在人员稠密地或交叉口、火源附近停车;开车时,不准超车、追车或超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
二、装运危险品应小心谨慎,防止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倾斜;要认真核对、检查,防止容器破碎、药品渗漏。装运气体钢瓶应先检查是否漏气,并戴好安全帽,扣上防震圈,架在马鞍式木垫上或固定架上,捆扎牢固;乙炔气瓶严禁侧放。装车时,货箱高出车梆部分不得超过货箱高度的三分之一。
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同箱混放和混合堆叠。易燃物品和含易爆炸基团的化合物应专车单独提运,车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易燃品、油脂或油污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性物品同车装运。
四、运输危险品车辆,出车前或回车库前均须清扫干净。清扫出的废危险品按规定予以统一销毁。
五、运输车不得进入建筑物,须离建筑物门2.5米以外装卸。卸货验收时应认真检查是否雨淋、渗漏、包装是否完好。验收毒害、刺激性物品,人要站在上风头,必要时戴防护面具。验收易燃、易爆、氧化性物品时,禁用铁制工具开箱,禁穿铁钉鞋,禁止拖、拉、扔、抛。宜用铜制工具开箱,并轻拿轻放。
六、夏天应选择在早晨或晚间气温较低时运输危险品。
七、押运、搬运、验收和开车人员严禁吸烟。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危险品仓库管理,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一、危险品仓库的基本要求。
1、一般危险品仓库为一层建筑物,距离其它建筑物15米以上。爆炸物品仓库与周围建筑物、重要道路和桥梁等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同时周围应筑有标准土堤。屋顶采用不导热的耐火材料,双层屋顶,屋面装有冷却水喷淋管,墙壁加厚并有隔热层,不开窗,采用间接通风洞。屋檐加长,防止阳光入射库内。每间库房、工作室均应独立,并安装单独进出的外开安全门。仓库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去湿、防潮、隔热功能,可随时调节温、湿度,保持室内阴凉、干燥。仓库周围应有2米以上高度的围墙,围墙大门应有加固装置。仓库应有独立的避雷装置、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库房内一般不装电灯,必要时应装防爆灯。
2、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去湿机、石灰桶、冰箱、湿度计、防辐射屏蔽装置、铅围裙、机械手、防毒面具、灭火器材、急救和消毒设备与用品、工具、电话等防护设备与器材。
3、有专门的药品分装发放室。
二、存储与养护的基本原则。
1、危险品应存储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并应根据其不同类别、不同性质分库存储。存储时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应留有四距(顶距、墙距、柱距、堆距),数量大的可排放在专用物品架上。
2、在同类物品中,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隔离存储。
3、危险性大的物品、易爆品、易自燃品应分别单独存储。
4、同类物品中,消防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或同库分区存储。
5、同类物品中,危险程度不同的宜分库存储。
6、同位素、易爆、剧毒物品均应专库专橱存储,双门、双锁、双人、双帐管理,双人领用。
7、兼有多种性质的物品按其主要性质存储,有条件的可兼顾到其它性质,采用最佳存储方法。
8、遇木材着火物品不得直接放在木制物品架上。
9、一般危险品仓库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8℃。当室温高于30℃时应采用通风降温法、遮光降温法或屋顶淋水降温法(必要时在闪点特别低的危险品库房内可放冰块或冰盐水)降温,有条件的可将闪点特别低的危险品存储在地下室或地窖中。
10、危险品仓库中的氧化剂、遇水易燃品、易潮解品应保存在小于80%的相对湿度下;易风化品应储于大于80%的相对湿度下;其它物品存于80%的相对湿度下。当湿度高于或低于规定时应进行调节,最简易的调节方法是通风法。室内湿度高于室外时也可用去湿机调节。
三、存储与管理要点。
1、易爆品:宜单独存储,量少时可与一般毒害品同库分区存储,与火(热、电)源隔离,防雨(水)、曝晒、撞击、磨擦、震动等,禁用铁制工具开箱,库房应阴凉、通风、干燥。多硝基化合物加35—75%的蒸馏水作稳定剂,冬天要保暖。迭氮钠要防潮。
2、氧化剂:宜单独存储,禁与易燃品、还原剂、易爆品、酸混储,应与火(热、电)源隔离,防撞、防震,储于小于80%相对湿度的阴凉、通风、干燥库内。NaNO2、KNO2、NH4NO3、过氧化物应隔离存储。有机过氧化物应单独存储,冬天要保暖。
3、遇水易燃品:宜单独存储,禁与酸、氧化剂、易爆品混储,禁与水接触,储于阴凉、通风、干燥、遮光库内,相对湿度小于80%,要防潮。保险粉与钠、钾、钠汞齐等隔离储存。钾、钠存于煤油或蜡中。铯、铷、锂放熔封管中或固体蜡中,再存于铁听中。其它可存于密封柜或塑料袋中。
4、易燃液体:宜单独存储,与易爆品、氧化剂、酸隔离存放,防晒,并与火(热、电)源隔离,夏季要降温,凝固点低的冬天要防冻。禁用铁工具开箱和穿铁钉鞋入库,应用铜制工具开箱。一级易燃品和二级易燃品宜分库储存。闪点<28℃的应储于地下室。
5、易燃固体物品:宜与氧化剂、酸、易爆品隔离储存,与火(热、电)源相隔离,防止日光直射。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铝粉、镁粉、五硫化磷应防水。
6、自燃品:宜分别单独储存在与火(电、热)源隔离的阴凉、通风、散热的库房内,禁与酸、氧化剂接触,开包装应用铜制工具,防止撞击、磨擦、倾倒。黄磷应存于水中。三乙基铝等金属有机化合物应密封在非铁制的金属容器内。
7、毒害品:与易爆品、氧化剂、易燃品、酸隔离储存。剧毒品应专柜或专库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遮光处,实行“五双”管理。
8、腐蚀性物品:与易爆品、氧化剂、易燃品、自燃品隔离储存。无机物与有机物、酸和碱分开储存。卤化磷与氯化铬酰隔离存放。冰乙酸、溴水、甲醛等在冬天应保暖。库内应阴凉、通风、干燥,室温小于35℃。
9、放射性物品:(1)X射线机等放射性器材应存放在用铅板或铅玻璃防护的专库中。(2)同位素源(含废源)、放射性试剂等物质应贮存在特殊的专库内,并密封的铅罐中,并在铅罐外用铅砖围住,库房内射线年剂量应小于0.05伦琴,库房应阴凉、通风、干燥,防止光照射,并与火(热、电)源隔离,实行“五双”管理。
10、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1)各种气瓶应分类储存在远离火源、热源、电源的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内,不得相互混储或与其它物品混储,严禁与油脂或油污物混储。
(2)各类气瓶应按规定颜色油漆,统一编号,注明气体名称,专瓶专用,不得错充气体(气瓶的标志详见附表)。
(3)气瓶应戴好安全帽,直立固定在专用支架上,不准平放,防止震动、撞击。
(4)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应从专用库内妥善安装专用管道通到实验室内。室外管道应加强度大的套管埋在地下,室内管道应装在合适的安全位置,加装安全阀并采取防护措施。
(5)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并规定储存期限,过期应及时处理。
(6)库房应由专人管理。腐蚀性、毒害性气体的气瓶要严加管理、经常检查、防止泄漏。
11、部分危险品还兼有其它性质,如遇热、遇光易变质,也有的易冻结、风化、潮解。在存储养护时,对遇热易变质物品应根据不同要求调节室温;对遇光易变质物品要采取遮光措施;易冻结物品在冬天应置于暖库或地下室,也可在容器外用草套、木屑、稻糠等塞紧保暖;易风化物品应密封、遮光,相对湿度应大于80%;易潮解物品中易氧化、吸水性大的应放在有干燥剂的塑料袋中或密封在有干燥剂的铁桶中,也可封在安瓿瓶中;对吸水性小的易潮解物品可用蜡封口,存放在小于35℃,相对湿度小于80%的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12、平时要经常检查室内温湿度,有无不同性质的物品混放、容器破损、物品渗漏、标签损坏或脱落,房屋有无漏雨或渗水,稳定剂挥发后危险品有无露出稳定剂液面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四、库房卫生。
1、库房要保持整洁,减少尘埃污染,以防尘埃吸水而增加室内湿度。
2、储存易潮解物、遇水易燃物的库房内不得用水或湿拖把拖地。
(五)仓库安全与消防。
除上述规定的安全存储和养护要求外,还需注意采取其它安全、消防措施。
1、危险品仓库严禁烟火,故应在仓库门口挂公安部门规定的禁烟火标志,制定和张贴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品仓库应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库。
3、管理人员不得带铁具和穿带铁钉的鞋入库,不得在库内分装、敲击或粉碎易爆、易燃品。
4、取用放射性物品应用铅围裙、防毒面具防护、戴铅手套或用机械手夹取。
5、消防器材配备要适用、足量,经常检查,按时换药,保证随时可用。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管理人员对各种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的保管和使用要达到熟练的程度。
6、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根据危险品的化学性质选择适用的灭火器材。灭火的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1)易爆品禁用泥沙压盖。可用雾状水,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剂灭火。灭火时应戴防毒面具。
(2)过氧化物只能用干砂、干土、干粉灭火剂灭火。液体有机氧化物不可用水灭火。其它氧化剂可用雾状水、砂土、干粉等灭火剂灭火。
(3)遇水易燃物只能用干砂土、干粉灭火。
(4)易燃液体可用二氧化碳、干砂土、1211、干粉灭火后再用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灭火。醇、酯、醚、醛、酮类用金属皂化型抗溶性泡沫灭火剂灭火效果好。扑灭苯、甲苯、乙腈、丙烯腈之火应戴防毒面具。
(5)铝粉、镁粉、五硫化磷起火可用干砂土扑灭。其它易燃固体可用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剂灭火。灭火时应戴防毒面具,人站在上风头。
(6)黄磷起火可用水、砂土、湿麻袋灭火。三乙基铝等禁用水灭火,可用干砂土、干粉、二氧化碳灭火。
(7)一般毒害品可用水、砂土、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剂灭火。氰化物、锑粉、铍粉、铊粉不可用水和泡沫灭火剂灭火。灭火时应戴防毒面具。
(8)腐蚀性物品起火可用干砂土、二氧化碳灭火。有机酸、碱类、K2S、Na2S、Br2、I2、HCl、HF、H3PO4、HClO4、苯酚可用雾状水灭火。其它不可用水灭火。
(9)放射性物品可用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干粉灭火。发现火情应立即转移物品。身穿防护服和面具。
(10)压缩气体和液化气起火可用干粉、1211灭火剂灭火。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危险品领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领用价格昂贵、剧毒、易爆、放射性物品,应以实际使用最小量为限,必须写明用途,先经室主任审核,再交院长(系主任)批准。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先批后发,只能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领取,严禁学生代领。
二、每个剧毒品容器上均应编号,有称发随瓶记录,毛重和净重均记在帐上,要认真坚持双领双用制度。使用过程中,由领用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严禁个人私带、私存、转借、变卖。
三、使用毒品或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四、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剧毒品、易爆品、放射性物品必须退回危险品仓库保管,严禁散失在外。
五、领用易燃溶剂一般不宜过多,以1—2次使用量为限,尽量减少实验室的存放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领到实验室的危险品应按危险仓库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性质分类存放在物品橱内妥善保管,不得放在窗口,避免光直射而引起物品变质、受热后发生反应或阳光聚焦引燃等。
七、往容器内灌装较大量易燃、可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
八、存放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和货柜应耐腐蚀,容器应密封,要远离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实验中应随手盖好容器,使用时应穿工作服,一旦溅在身上和眼中应尽快用水冲,并去医院及时医治。
九、需用乙炔气、氢气、丙烷、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应报请专管人员打开仓库内的气瓶阀门和减压阀。用后必须关闭所有气阀,确保安全。
领用其它气瓶,必须将气瓶安放在实验室的安全处,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等有足够的距离,防止日光照射,戴好安全帽,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也可采取其它确保安全的措施。使用时应安装减压阀,检查管道是否泄漏,用毕必须关好阀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氯气、光气等腐蚀性、毒害性气体应确定专管人员,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进行防范,专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泄漏情况和气瓶被腐蚀情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气瓶使用操作规程,开启气阀时,人不得面对导气管,以免意外伤人。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完,应保持气瓶内剩余气压不少于0.5kg/cm2,氧气瓶内余气压力不少于1-2Kg/cm2。
十、领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器材者除办理批准手续外,本人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的上岗证,无上岗证者,管理人员应予拒发。
十一、实验时应规范操作,尽量减少放射物的使用量,实验操作力求迅速,利用夹具或机械手操作,并穿戴好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剂量大时应用防护屏、防护胸带、含磷酸钨或铅的玻璃眼镜等物品保护。实验完毕后应清洗用品和淋浴。
十二、放射性器材产生故障时,须由专业人员修理,严禁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拆卸放射源。
十三、放射源及放射性器材不准外借和拿出室外,丢失时,应迅速找回,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应予教育,造成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应给予一定的处分。
十四、管理人员对放射性源和放射性器材的领用情况必须每次作详细记录,经常核对数量,检查保管情况;对每只废源均要贴标签,注明名称、数量等,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随意处理,有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废危险品的处理。
废危险品中部分可以通过蒸馏、分离、提纯等办法处理后回收利用,但也有年久变质已无法利用或回收利用价值不大的,必须作销毁处理,不准随意丢抛。有专门处理机构的可报请专门处理部门销毁。无专门处理机构的,由本单位在合适的地方按下面方法处理。
一、废易爆物按以下销毁办法处理后倒入废液池中。
1、卤氮化合物可用氨使之碱化;
2、叠氮化合物及雷酸盐使之酸化;
3、偶氮化合物可与水共沸;
4、乙炔化合物与硫化铵反应使之分解;
5、过氧化物可使之还原;
6、能溶于水的易爆化合物可溶于水使之失去爆炸能力。
二、氧化剂可使之还原。
三、废酸、碱可中和后倒入废液池。
四、剧毒品中氰化钾可与浓硫酸和水反应,氰化钠可与硫酸钠或碳酸钠反应(需加热),氧化砷与硫化氢反应使之毒性下降;也有部分剧毒品可用强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或硫代硫酸钠等其它解毒剂使之毒性降低,然后倒入专门的废液处理池。剧毒废渣可埋于专门处理机构的堆埋场,堆埋场应有防水、防渗漏、防扬散措施。
五、钾、钠之渣可选室外远离建筑物、可燃物的地方与水反应,然后倒入废液池。
六、废放射性源必须经院系领导同意,由学校报请卫生防疫部门统一处理。
七、实验室内被放射物质污染的物品及废水应按规范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到下水道和河流中。在预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物、废水也须报请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后才能排放和处理。
八、实验室有机溶剂等有机物和可燃的实验污染物(如废滤纸等)可用焚烧炉烧毁,无机物废水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九、化学实验废气须采用通风、排风装置向高空排放,有条件的应先处理后排放。
第二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一、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和技术开发,加强产品试用过程中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是学校管理中的一件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
二、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将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累积,并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五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于表1,危害较次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于表2,化学实验废气因气量小而未在表中列出。
表1、工业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 有害物名称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
1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0.05(按Hg计) |
2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0.1(按Cd计) |
3 | 六价铬化合物 | 0.5(按Cr6+计) |
4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0.5(按As计) |
5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1.0(按Pb计) |
表2、工业废水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 有害物或项目名称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PH值 | 6--9 |
2 |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尾矿水等) | 500毫克/升 |
3 | 生化需氧量(5天20℃) | 60毫克/升 |
4 |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 100毫克/升 |
5 | 硫化物 | 1毫克/升 |
6 | 挥发性酚 | 0.5毫克/升 |
7 |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 0.5毫克/升 |
8 | 有机磷 | 0.5毫克/升 |
9 | 石油类 | 10毫克/升 |
10 | 铜及其化合物 | 1毫克/升(按Cu计) |
11 | 锌及其化合物 | 5毫克/升(按Zn计) |
12 | 氟的无机化合物 | 10毫克/升(按F计) |
13 | 硝基苯类 | 5毫克/升 |
14 | 苯胺类 | 3毫克/升 |
第四章 机械设备和金工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工机械、纺织机械、材料机械、带传动装置和冲击试验装置等设备在实验中使用较多,为确保安全,购置的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时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允许有机件松动、移位、变形、破损、电气部分有绝缘不良、接触不良、短路、断路等现象。
第三十条 凡实验人员易触及设备中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以人员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带轮、齿轮、链轮、联轴节、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须安装防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 机械、设备运行中,有可能出现工件、联接件、切屑等飞甩现象的除采取排除松脱措施外,必须配备防护网或防护罩等安全装置。
第三十二条 对人员可触及的设备中过冷、过热部件,在不影响设备性能和人员操作的前提下,设置固定式防接触屏蔽。
第三十三条 安装液压或气压设备的防护装置,应达到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压缩气体为标准。
第三十四条 试验机、冲击机、压延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要装安全装置。开机前要检查有无异常,磨擦部分和润滑部分有无磨损现象,制动器、离合器各部动作是否合适、灵活、准确可靠,刀刃口有无裂纹,凹缺,油杯有无灌满润滑油等。
第三十五条 机械磨擦部分采用人工加油的应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以加油的,应停车加油。
第三十六条 在科研、技术开发实验中,制造大型设备需用起重机吊装时,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起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等装置。使用时不能超重、超速和斜吊;人员不得站在吊装品上或在起重机吊杆和吊装品下停留和行走。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开机,并统一起重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实验室和实习场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检修和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学生上机操作前的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让其独立操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实习前的预习,虚心接受培训和安全教育。凡从事机械操作和金工实习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要专心、认真。不带不必要的东西,不做其它事情,不得在作业前和作业中喝酒,不吃速效感冒药和具有催眠作用的镇静类药物,坚决杜绝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有梭织机还应防止梭子飞脱伤人。纺纱机应注意防火,一旦出现火灾,不能用压力水流灭火,应用滑石粉或二氧化碳灭火机扑灭。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进行焊接、气割实习时,须先经指导教师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操作前应先清除工件内外的可燃物,乙炔发生器要装好回火防止器,并检查电焊接零线是否规范、焊嘴有无阻塞、阀门管子是否漏气。操作时要采取防护措施,并先排净皮管内余气,正确调节氧气和乙炔气的压力和流量,待畅通时点火焊割,喷嘴过热时应浸水冷却,特别注意不能让乙炔气倒灌氧气瓶内和出现回火现象,以防引起爆炸,不用时应先关氧气,后关乙炔气。
第四十二条 作热处理实习时,不得将硝酸盐混进山奈(氰化钠)。盐浴炉淬火时严防雨火和潮湿工件进入炉内,以防爆炸、燃烧。淬火时大金属工件进入油槽要迅速,防止慢放引起油蒸气燃烧。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日常管理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电梯、冲压机械、高温、高压、超低温设备、电磁辐射设备等。对这类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
二、对特种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三、实验室对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全部随机原始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安装单位和检验、修理、鉴定记录,设备改造时的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存在问题记录和评价材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拆卸和损伤。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和检修制度、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六、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压力容器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
2、压力容器的安全帽、安全阀、减压阀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压力表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的运输、保管、定期检查应符合国家劳动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气瓶的使用和保管要求详见化学危险品管理中有关规定。
5、使用高压消毒装置和预真空脉冲灭菌装置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前者要控制加热速度,防止超热现象;后者在抽真空时注意不能高于规定的绝对压力,并确保蒸汽压不低于3kg/cm2,水源压力不小于1.5kg/cm2,灭菌完毕,须使压力趋于正常后方可打开。
6、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高压釜的安全管理
1、必须购置设计、制造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压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高压釜应经严密的耐压检查,并安装安全阀,温度和压力控制调节仪表。
3、实验需用高压釜,应事先报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领导批准。
4、使用高压釜的实验室事先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检查阀是否完好、仪表是否灵敏,运行时密切注视温度和压力变化、有无物料溢出,并防止它物撞击高压釜。
5、反应完毕,必须使压力趋于正常后方可出料。
6、对接触空气会引燃、引爆的物料,须先用惰性气体保护。
三、电梯的安全管理
1、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是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获得安装、检修认可证的专业人员。
2、电梯安装完毕,须经市劳动局或其指定单位派人验收合格,发给电梯使用许可证,方可正式使用。
3、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规范安全和技术管理,使电梯保持完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4、电梯的安全性能每两年检验一次,检验由市劳动局统一组织,不合格电梯应及时检修或停止使用。
5、电梯合闸通电后,须有完好、醒目的通电指示,楼层照明指示。
四、冲压机械的安全管理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电磁辐射与射线的防护,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1、高频感应加热设备、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短波治疗机,无线电发射机、微波加热器与发射设备、核磁共振光谱仪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电磁辐射,强度达到一定程度会伤害人体,干扰、破坏电子设备信号,造成金属器件间碰撞打火而使火药、可燃气体、油料引燃和引爆;激光、X射线等会伤害人体健康,为此,也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对有产生高频电磁场、微波、射线、激光的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场源屏蔽、工作间屏蔽,必要时可在实验室内建造六面体屏蔽室,还可以采用远距离操作与自动控制作业。
3、微波实验室可在场源周围敷设能量吸收材料,在主辐射方位使用波能吸收装置,还可根据需要建微波暗室。
4、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非本室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超低温设备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的超低温设备应指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购置、使用的低温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部分应有良好的控制装置,机件部分无松脱、松动现象,制冷部分和管道必须密封、无渗漏现象。
3、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冻伤,一旦出现事故,须及时送医院治疗。
4、经常进行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予停机,请专门的检修人员进行修理。进口设备应由制造商派技术人员来室修理,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修理时,应先使设备处于常温条件下,并防止制冷部分和管道余冷渗漏伤人。
第六章 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十五条 从事传染病菌、毒种的相关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运输等具体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严格审批手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防止丢失、扩散,并加强监督检查,按时上报使用、保管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用各种菌种及其培养基等必须妥善地放在规定的容器内,放置菌种的专门菌库要指派专人保管。保管人须按不同菌种分类存放,容器上标明细菌种类、编号,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四十七条 菌种管理人员和实验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液体等。操作完毕应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可全身消毒灭菌。
第四十八条 操作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等病原体向容器外繁衍。用过的器皿、隔离衣及无菌服等防护用品应及时消毒、清洗。
第四十九条 所有活毒实验限在感染实验室接种柜内进行,实验时接种柜内要铺来苏水纱巾。
第五十条 活毒实验结束后,要立即消毒实验场所(用来苏水擦接种柜内及柜外台面,柜内及无菌室开紫外线灯照射10-15分钟)。
第五十一条 携带病原材料出入实验室时,要将病原材料放在密闭不漏水的容器内,用冰壶或塑料桶携带。
第五十二条 细菌室的废弃物和实验中已被细菌污染的物品应及时消毒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和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杜绝食物与细菌接触。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内一定要采用湿式扫除。针对不同菌种,采用有效的灭菌方法对实验室定期消毒灭菌,保持洁净的工作、实验环境。
第七章 实验室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把实验室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三个同时”、“三不放过”原则。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的发生。
一、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一般不准用明火,实验中必须用明火时,必须加强防范措施,周围要清除可燃物品,在操作的实验台上不得放化学试剂。
二、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或气体时严禁用明火。
三、焊接、切割等实验实习场所,不得有可燃物品,离开时必须仔细检查清理,消除火种。
四、演播室、仪器室、放映室、摄影室内禁用明火,禁止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七条 实验人员办公室必须与实验室、实验准备室分开。办公室使用取暖火炉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并务必采取防范措施,离开时必须熄灭火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第五十八条 按照第二章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电气设备管理不善而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五十九条 根据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加强对危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十条 在使用煤油、汽油及其它油类的机械实验室和金工实习场所禁止吸烟,严禁明火和焊接作业。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设备元件。
第六十一条 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仓库周围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和仓库必须按需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定时换药,保证随时可用。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消防知识。
第六十三条 认真做好防盗工作,防止国家资产损失。
一、实验楼、危险品仓库、贵重物品仓库、在教学楼内的实验室、仪器室、播放室、电化教室、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钥匙由专人保管。危险品仓库应坚持双门、双锁、双人管理的原则。
二、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不得擅离岗位;晚间值班应勤于巡视。
三、各院系要制定防盗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和岗位职责,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四、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进实验室;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库。如有参观人员,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如有来访者,应征得接待人员同意,在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会客,不得在实验室会客。
五、实验人员应养成随手关门的良好习惯,在实验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和收藏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偷盗人员的可乘之机。
六、实验室钥匙管理要有制度,由专人管理,移交、借用要办手续。非本实验室人员不得借用和另配钥匙。不得将钥匙散失在外,一旦散失,应及时换锁。
七、防盗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
第六十四条 对违章肇事和偷盗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标 准 气 瓶 的 类 型
气瓶 类型 | 盛 放 气 体 | 压力(公斤/平方厘米) | ||
工作压力 | 实验压力 | |||
水压实验 | 气压实验 | |||
甲 | 氧、氢、氮、甲烷、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 | 150 | 225 | 150 |
乙 | 纯净水、煤气、二氧化碳等 | 125 | 190 | 125 |
丙 | 液氮、液氨、光气、异丁烯等 | 30 | 60 | 30 |
丁 | 二氧化硫等 | 6 | 12 | 6 |
各类气瓶的涂色标志
气体名称 | 气瓶涂色 | 标字颜色 | 线条颜色 | 气瓶类型 |
氮 | 黑 | 黄 | 棕 | 甲 |
液氨 | 黄 | 黑 | - | 丙 |
纯氩 | 灰 | 绿 | - | 甲 |
乙炔 | 白 | 红 | - | 丙 |
氢 | 深绿 | 红 | 红 | 甲 |
压缩空气 | 黑 | 白 | - | 甲 |
氧 | 天蓝 | 黑 | - | 甲 |
液氯 | 草绿保护色 | 白 | 白 | 丙 |
二氧化碳 | 黑 | 黄 | - | 乙 |
二氧化硫 | 黑 | 白 | 黄 | 丁 |
甲烷 | 红 | 白 | - | 甲 |
可燃气体 | 红 | 白 | - | - |
丁烯-2 | 红 | 黄 | 黑 | 丙 |
硫化氢 | 白 | 红 | 红 | - |
光气 | 草绿保护色 | 红 | 红 | 丙 |
氦 | 褐色(棕灰) | 白 | - | 甲 |
常用灭火器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表
序号 | 类型 | 型号 | 适用范围 | 使用方法 |
1 | 泡沫 | MP型 手提式 | 扑救油脂类、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 | 颠倒筒身,使两种药液混合而产生泡沫,由喷嘴喷出 |
2 | 酸碱 | MS型 手提式 | 扑灭竹、木、棉、毛、草、纸等一般可燃物质的初起火灾 | 颠倒筒身,上下摇晃几次,将液流射向燃烧猛烈的地方 |
3 | 干粉 | MF型 手提式 | 扑灭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 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拉动拉环,干粉即喷出灭火 |
4 | 二氧化碳 | MT型 手提式 | 扑救贵重设备、仪器仪表、档案资料、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火灾 | 先将铅封去掉,手提筒把,翘起喷筒。再将手轮按逆时针方向旋转开启,高压气体即自行喷出。注意切忌逆风使用 |
5 | 1211 | MY型 手提式 | 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 先拔掉安全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在氮气压力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射出。当松开压把时,阀门关闭,停止喷射。使用时应垂直操作,不可平放或倾斜 |
